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震慑违法经营者,引导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广东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现将其中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市拾某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主营月子照护、母婴护理服务,在其《客户入住服务协议》中设置多项违法格式条款:将套餐价款的40%定为不予退还的入住手续费;赠送月子礼包禁止折现、退换;约定无论何种原因退房,手续费一律不予返还,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八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华某驾考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自行拟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合同》作为统一签约文本,设置多项不公平格式条款:变相收取高额解约违约金,多重收费加重消费者经济负担;违约责任条款仅列明学员违约情形,完全未约定经营者自身教学失责对应的赔偿义务,免除经营者法定责任;规定学员不得恶意投诉否则需支付三倍违约金,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的法定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查处深圳市某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收取预付款后关门闭店不提供服务案
当事人自2023年5月至2025年2月期间,向消费者收取美容美发预付款共计45909元,其中44301元尚未消费,后于2025年3月10日擅自关门停业,未继续提供服务且未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同时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汕头市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东鸿某十里银滩文旅有限公司损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未按规定提交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沙滩入口设置消费公示牌和进出口闸道,标注“沙滩需消费券入场”,却未对免费入场区域进行明确区分和清晰公示,通过弱化免费入口指引、引导顾客走向收费入口的方式,告知顾客需购买每人30元的消费券方可入场,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时未按规定提交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汕头市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某龙烧烤吧不以真实名称提供商品的欺诈案
当事人将其购进的“汼肉风味小串”(生产配料为鸭肉等)在菜单上标示为“牛肉手把”向消费者进行销售,不以真实名称提供商品,构成欺诈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清远市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山县某百货店销售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玩具案
当事人销售的“海龟迷局”等两款玩具,盒内卡牌内容含有引诱自杀、暴力、血腥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且当事人未在货架粘贴提醒告示、销售时未对消费者作出提醒,未履行相关审核及提醒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清远市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某潮卫浴经营部故意拖延履行商品交付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消费者通过当事人微信直播间购买8套卫浴产品并结清全部货款20000元,当事人仅交付4套,剩余4套长期未发货,经消费者多次催告仍未履约,拖延履约长达147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深圳市宝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自建网上商城,构建了一套从引流到成交的全链条虚假宣传体系,发送1659万余条短信,利用“积分即将清零”“订单即将失效”等话术制造焦虑心理诱导消费者点击进入商城;在商城页面植入随机脚本,生成虚假倒计时及虚假购买动态弹幕,营造“库存紧张、万人抢购”的虚假热销氛围;通过后台“电商管理系统”自行编辑虚假用户评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十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广东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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